【條例原文】第四十六條:通過信息網(wǎng)絡、廣播、電視、報刊、書籍、講座、論壇、報告會、座談會等方式,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(nèi)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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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丑化黨和國家形象,或者詆毀、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,或者歪曲黨史、軍史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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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模擬案例】馮某,某大學歷史系教授,中共黨員。一次,在受邀回母校為大學生做講座時,他以“真相”、“揭秘”為噱頭,大肆宣揚歷史教科書中的黨史很多都不是“真實的歷史”,捏造事實,混淆視聽。其間,一些學生對此提出異議,他卻以“你們啥都不懂”、“你們被忽悠了”等理由搪塞而過,繼續(xù)他的講座。
大學教授是傳道授業(yè)解惑之人,闡釋自己的學術見解是其權利,那么,其是否什么話都可以說、什么事都可以講?答案顯然是否定的,因為但凡權利必有界限。就拿馮某來講,山東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黃睿告訴記者,依據(jù)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馮某違反了黨員不能公然歪曲黨史、軍史的政治紀律。
黃睿解釋道,如果只是對黨史、軍史進行客觀分析和評價,沒有改變歷史的內(nèi)容和真相,則不構成違紀。但馮某以“真相”、“揭秘”為噱頭,大肆宣揚歷史教科書中的黨史很多都不是“真實的歷史”,屬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來面目,對事物作不正確的反映,顯然違背了一個共產(chǎn)黨員應該堅守的政治立場。
黃睿表示,歪曲黨史、軍史構成違紀,前提是通過信息網(wǎng)絡、廣播、電視或者講座等公開的方式發(fā)表言論,要求行為人所持政治態(tài)度為公眾所知曉。馮某通過大學講座,大肆歪曲黨史,屬于通過公開方式“妄言妄語”。其捏造事實、扭曲真相,不僅混淆視聽,影響學生的健康思想意識培養(yǎng)和愛國主義教育,更會損害黨的形象,危害黨在政治上的高度統(tǒng)一。對其行為,應依據(jù)《條例》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相應處分。
黃睿認為,黨史、軍史是我們黨和人民軍隊自成立以來整個發(fā)展過程的全部歷史,蘊含著治國理政的豐富政治智慧和精神瑰寶。當代中國的每個社會成員特別是共產(chǎn)黨員,都要珍惜這份寶貴財富,認真學習和傳承,進一步增強道路自信、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,堅定不移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(yè)。
(來源:中國紀檢監(jiān)察報 編輯:黨群工作部楊小杰)